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Bird & Bird LLP
- 法定代理人
- Stephen French
- 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蘇芳儀律師、楊益昇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英鎊肆萬叁仟叁佰玖拾元貳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