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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蔡嘉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祥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原係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4135 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聲請人就其中駁回部分提出異議,經本院102 年度店事聲字第144 號廢棄發回更為處分。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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