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陞
- 代理人
- 蔡嘉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祥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原係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4135 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聲請人就其中駁回部分提出異議,經本院102 年度店事聲字第144 號廢棄發回更為處分。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