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聲 請 人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請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若投標,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