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373號聲 請 人 威嘉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系爭支票發票人究為「威嘉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或「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掛失止付通知書與聲請狀上之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