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 法定代理人 姚清隆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魏幸雄),與聲請狀所載發票人(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請陳明正確發票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