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4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468號
- 聲請人
- 康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
二、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或「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
三、若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