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5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502號
- 聲請人
- 許智淵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3 年度司催字第150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新台幣)│ │ │ │├──┼─────────┼────────┼─────┼───────┼─────┼──────┤│001 │江直重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670元 │103年8月31日 │DC0000000 │4個月 ││ │ │西門分行 │ │ │ │ │├──┼─────────┼────────┼─────┼───────┼─────┼──────┤│002 │張甘霖 │第一商業銀行 │9,900元 │103年9月30日 │FA0000000 │4個月 ││ │ │萬華分行 │ │ │ │ │├──┼─────────┼────────┼─────┼───────┼─────┼──────┤│003 │高曰偉 │華南商業銀行 │37,680元 │103年9月30日 │LD0000000 │4個月 ││ │ │萬華分行 │ │ │ │ │├──┼─────────┼────────┼─────┼───────┼─────┼──────┤│004 │游朝枝 │華商業銀行 │35,000元 │103年10月31日 │FD0000000 │5個月 ││ │ │萬華分行 │ │ │ │ │├──┼─────────┼────────┼─────┼───────┼─────┼──────┤│005 │璟興五金有限公司 │華商業銀行 │22,469元 │103年10月31日 │LD0000000 │5個月 ││ │卓俊宏 │萬華分行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