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聲 請 人 永欣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