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聲 請 人 林不碟即尚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支票付款銀行名稱(聲請狀附表記載有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