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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64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647號

聲請人
尚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剛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64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友旭科技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松山│300,000元 │103年8月5日 │AB0000000 ││ │楊力川 │分行 │ │ │ │├──┼─────────┼────────┼───────┼──────┼─────┤│002 │友旭科技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松山│327,018元 │103年8月5日 │AB0000000 ││ │楊力川 │分行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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