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聲 請 人 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應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遺失之股票號碼是否有檢查碼,若有,請分別一一列明各筆股票號碼及股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