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967號聲 請 人 鄭溪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96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56844-9 │1 │1000 │ │ ├──┼───────────────┼──────────────┼───┼────┼───┤ │0002│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56845-0 │1 │1000 │ │ ├──┼───────────────┼──────────────┼───┼────┼───┤ │0003│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56846-2 │1 │1000 │ │ ├──┼───────────────┼──────────────┼───┼────┼───┤ │0004│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56847-4 │1 │1000 │ │ ├──┼───────────────┼──────────────┼───┼────┼───┤ │0005│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56848-6 │1 │1000 │ │ ├──┼───────────────┼──────────────┼───┼────┼───┤ │0006│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56849-8 │1 │1000 │ │ ├──┼───────────────┼──────────────┼───┼────┼───┤ │0007│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X-4-0 │1 │800 │ │ ├──┼───────────────┼──────────────┼───┼────┼───┤ │0008│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252-1 │1 │929 │ │ ├──┼───────────────┼──────────────┼───┼────┼───┤ │0009│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353-8 │1 │240 │ │ ├──┼───────────────┼──────────────┼───┼────┼───┤ │0010│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455-6 │1 │828 │ │ ├──┼───────────────┼──────────────┼───┼────┼───┤ │0011│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005-4 │1 │480 │ │ ├──┼───────────────┼──────────────┼───┼────┼───┤ │0012│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322-8 │1 │240 │ │ ├──┼───────────────┼──────────────┼───┼────┼───┤ │0013│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005-9 │1 │177 │ │ ├──┼───────────────┼──────────────┼───┼────┼───┤ │0014│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005-0 │1 │634 │ │ ├──┼───────────────┼──────────────┼───┼────┼───┤ │0015│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8005-0 │1 │816 │ │ ├──┼───────────────┼──────────────┼───┼────┼───┤ │0016│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11806-8 │1 │324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 (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