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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請人
明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奚 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容應詳細記載股東名稱、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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