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359號聲 請 人 楊立杰(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楊世杰(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廖慧娟 聲 請 人 楊偉杰(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235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 │1 │254 │ ├──┼────────────┼───────┼──┼───┤ │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 │1 │465 │ ├──┼────────────┼───────┼──┼───┤ │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 │1 │1000 │ ├──┼────────────┼───────┼──┼───┤ │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1 │36 │ ├──┼────────────┼───────┼──┼───┤ │000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 │1 │295 │ ├──┼────────────┼───────┼──┼───┤ │000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 │1 │324 │ ├──┼────────────┼───────┼──┼───┤ │000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1 │655 │ ├──┼────────────┼───────┼──┼───┤ │0008│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200 │ ├──┼────────────┼───────┼──┼───┤ │0009│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65 │ ├──┼────────────┼───────┼──┼───┤ │0010│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45 │ ├──┼────────────┼───────┼──┼───┤ │001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61 │ ├──┼────────────┼───────┼──┼───┤ │001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70 │ ├──┼────────────┼───────┼──┼───┤ │0013│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108 │ ├──┼────────────┼───────┼──┼───┤ │0014│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218 │ ├──┼────────────┼───────┼──┼───┤ │0015│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52 │ ├──┼────────────┼───────┼──┼───┤ │0016│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60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