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48號聲 請 人 創意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魏碧清),與聲請狀附表欄所載發票人(創意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冠緯)不同,請陳明正確發票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