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74號
- 聲請人
- 荃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敬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57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荃紘科技有限│臺灣中小企業│10,385元 │103年3月5日 │AL0000000 │3個月 ││ │公司 洪敬忠│銀行忠孝分行│ │ │ │ │├──┼──────┼──────┼───────┼──────┼─────┼──────┤│002 │荃紘科技有限│臺灣中小企業│3,215元 │103年3月5日 │AL0000000 │3個月 ││ │公司 洪敬忠│銀行忠孝分行│ │ │ │ │├──┼──────┼──────┼───────┼──────┼─────┼──────┤│003 │荃紘科技有限│臺灣中小企業│60,164元 │103年4月5日 │AL0000000 │4個月 ││ │公司 洪敬忠│銀行忠孝分行│ │ │ │ │├──┼──────┼──────┼───────┼──────┼─────┼──────┤│004 │荃紘科技有限│臺灣中小企業│43,073元 │103年5月5日 │AL0000000 │5個月 ││ │公司 洪敬忠│銀行忠孝分行│ │ │ │ │├──┼──────┼──────┼───────┼──────┼─────┼──────┤│005 │荃紘科技有限│臺灣中小企業│8,820元 │103年5月5日 │AL0000000 │5個月 ││ │公司 洪敬忠│銀行忠孝分行│ │ │ │ │├──┼──────┼──────┼───────┼──────┼─────┼──────┤│006 │荃紘科技有限│臺灣中小企業│37,287元 │103年5月5日 │AL0000000 │5個月 ││ │公司 洪敬忠│銀行忠孝分行│ │ │ │ │├──┼──────┼──────┼───────┼──────┼─────┼──────┤│007 │荃紘科技有限│臺灣中小企業│3,696元 │103年5月5日 │AL0000000 │5個月 ││ │公司 洪敬忠│銀行忠孝分行│ │ │ │ │├──┼──────┼──────┼───────┼──────┼─────┼──────┤│008 │荃紘科技有限│臺灣中小企業│3,780元 │103年5月5日 │AL0000000 │5個月 ││ │公司 洪敬忠│銀行忠孝分行│ │ │ │ │├──┼──────┼──────┼───────┼──────┼─────┼──────┤│009 │荃紘科技有限│臺灣中小企業│5,670元 │103年5月5日 │AL0000000 │5個月 ││ │公司 洪敬忠│銀行忠孝分行│ │ │ │ │├──┼──────┼──────┼───────┼──────┼─────┼──────┤│010 │荃紘科技有限│臺灣中小企業│11,576元 │103年5月5日 │AL0000000 │5個月 ││ │公司 洪敬忠│銀行忠孝分行│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