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86號聲 請 人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峰遙,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與聲請狀附表欄所載(發票人新光銀行松山分行,及付款人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請陳明正確發票人姓名,付款人名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