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63號聲 請 人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系爭支票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為票據權利人,或提出付款銀行之代收入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