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全聲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全聲字第265號聲 請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相 對 人 錡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潔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606號)後,於 民國103年12月8日具狀稱其已郵寄起訴狀至本院,惟因本院尚無相關分案紀錄,且聲請人於起訴狀中聲明裁判費核定後補繳,則於尚未繳納裁判費前,尚難認已合法起訴,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