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全聲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全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 台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甘建福 相 對 人 黃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76年度全字第692號)後,迄未起訴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