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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吳英花

  • 原告
    花旗何新台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文雁
  • 被告
    陳嘉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嘉徵 代 理 人 葉鞠萱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代 理 人 李文雁 複 代理人 劉彥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辦理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真龍殿骨灰室使用權 (含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410000分之1)之拍賣事宜,拍賣次數計四次,並由債務人提出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0元。嗣前開資產經四次拍賣均無人應買,本院乃於105年1月27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具狀同意由債務人再提出前開資產之等值現金26,400元,合計46,400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經本院於105年4月12日公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於同年月13日公告,並經送達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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