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温誌輝
- 相對人
- 許日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溫誌輝」之記載,應更正為「温誌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