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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0號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請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德欣投資有限公司
相對人
特別代理人 周玉曼
相對人
陳居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三之第二行中關於「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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