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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玉惠
  • 被告
    簡慶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江玉惠 相 對 人 簡慶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艾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借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1年12月25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艾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向聲請人借款1,700萬元及 美金20萬元,相對人部份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上開債務自 103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合計1,628萬4,905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第三人艾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部份於103年1月24日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綜合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3年4月7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艾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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