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162號聲 請 人 張建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上品大尾鱸鰻美食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補正狀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