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2569號聲 請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正仲即克萊爾服飾、張瀞云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