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201號聲 請 人 簡燕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