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416號
- 聲請人
- 行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志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志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與本票正本記載不符)。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