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許玉樹
- 原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311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中即國楓工程行、楊惠文、揚陳豐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發票人為「楊」陳豐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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