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0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029號
- 抗告人
- 金福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達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宋小英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0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02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宋小英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0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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