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063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鵬即藝文企業社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3年5月8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190,000元,利息按年息20%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3年9月 19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本票裁定之聲請,聲請人或相對 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相對人陳志鵬已於民國103年7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