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9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娟陳雷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699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文娟 相 對 人 陳雷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按年息3.875%、3.625%、3.875%、3.68% 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