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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976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769號

聲請人
羅特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緯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發票日期。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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