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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1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835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文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利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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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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