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2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維樑
- 原告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2050號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高子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到期日。 (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原本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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