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551號聲 請 人 羅翊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