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南光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948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承鴻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申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高啓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永承鴻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申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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