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 聲請人
-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樑
- 相對人
- 陽積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蔡政達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蘇保全
- 相對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蘇保全」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陽積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蘇保全」;關於相對人陽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相對人陽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裕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