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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時智

  • 原告
    黃建江
  • 被告
    晶鑫文創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聲 請 人 黃建江 相 對 人 晶鑫文創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時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 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及利息│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起算日 │ │ ├──┼──────┼──────┼──────┼─────┤ │001 │102年1月14日│1,500,000元 │102年1月25日│THNO520303│ ├──┼──────┼──────┼──────┼─────┤ │002 │102年1月14日│1,500,000元 │102年2月25日│THNO520304│ ├──┼──────┼──────┼──────┼─────┤ │003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4月25日│THNO520305│ ├──┼──────┼──────┼──────┼─────┤ │004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3月25日│THNO520306│ ├──┼──────┼──────┼──────┼─────┤ │005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5月25日│THNO520307│ ├──┼──────┼──────┼──────┼─────┤ │006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6月25日│THNO520308│ ├──┼──────┼──────┼──────┼─────┤ │007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7月25日│THNO520309│ ├──┼──────┼──────┼──────┼─────┤ │008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8月25日│THNO5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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