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游浩乙
- 原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858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浩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洪震宇、林翠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洪震宇」或「林翠玉」?)。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震宇、林翠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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