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018號聲 請 人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菩德建設有限公司、王可君、劉彥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各筆請求金額及其利息,一一列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