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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29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292號

聲請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鄭中平
聲請人
相對人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相對人
明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瑞
相對人
黃宗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讓與無效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萬4000元,並支出提解人犯旅費3200元,共計43萬7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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