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342號聲 請 人 高春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泉發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相對人高泉發已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3年9月29日死亡,而無訴訟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戶籍資料足憑,是本件聲請就相對人高泉發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