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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4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342號

聲請人
高春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泉發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相對人高泉發已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3年9月29日死亡,而無訴訟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戶籍資料足憑,是本件聲請就相對人高泉發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4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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