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
- 聲請人
-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博義
- 代理人
- 魏妁瑩律師
- 相對人
- 龍嘉興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清 算 人
- 即法定代人
- 許松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5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706號辦理提存,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茲聲請人已撤回該假扣押執行,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該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56號假扣押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