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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

聲請人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相對人
龍嘉興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清 算 人
即法定代人
許松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5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706號辦理提存,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茲聲請人已撤回該假扣押執行,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該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56號假扣押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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