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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57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578號

聲請人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榮
相對人
莫德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88年9月17日即已出境,並於90年10月9日為遷出登記,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12月19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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