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保國 相 對 人 簡岳生 相 對 人 簡岳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陞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