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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聲請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相對人
華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司他調字第141號調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萬3,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聲請人實際繳納之裁判費為20萬4,581元(計算式:613,744÷3=204,58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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