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33號聲 請 人 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壽 代 理 人 金持宇 相 對 人 炬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正田 人 相 對 人 林毅 林綠莉 林錦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事件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諭知「訴訟費 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原告即聲請人於該訴訟程序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080元,依上開 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03,08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