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05號
- 聲請人
- DILIGENTINT′L CORP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村(LIU,MING-TSUN)
- 相對人
-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壹拾壹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