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DILIGENTIN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05號聲 請 人 DILIGENTINT′L COR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劉明村(LIU,MING-TSUN) 相 對 人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壹拾壹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